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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实验中心设备器材借用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5 11:29:1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现有设备器材效益,克服设备器材部门所有制观念,加强设备器材借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因工作需要,可以向拥有器材的单位或部门提出借用的要求,设备器材拥有部门应发扬协作精神,在不影响本部门的工作前提下,积极支持求援单位。

第三条 借用设备器材应办理借用手续,本校相互借用,由借用人持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借物依据,经借出单位主管物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物手续。

第四条 借用物资除有借用人(单位)的借据外还必须在“学院物资借用登记本”上登记。

第五条 仪器设备借出前、借用双方应对借用的仪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定技术完好状况,用完后归还时也应对完整状况复检。

第六条 借用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爱护借用的仪器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并在借用期内及时归还给借出单位。

第七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学校外的单位,必须借出时需经仪器设备所在的院、部、处、室领导同意,实验设备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作为有偿借出。

第八条 凡借出的仪器设备、器材,借用单位有损坏、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人为致损的要加倍赔偿,赔偿办法按《《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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