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规章制度

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3 10:25:5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科学研究和教学实验的发展需要,加强对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学校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其他动物,参照本办法,并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应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五条  我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

第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我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相关设施及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

  (三)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我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四川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认可证》,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使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部门,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动物实验使用的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学校实验动物研究中心或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

  第十条 动物实验设计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并应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十一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饲料、用品、用具。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实验间进行。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环境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基本检测手段,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操作过程和监测数据应当具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十三条 运输实验动物的工具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所运输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控制标准。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

  第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应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在供应、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提供质量合格证;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部门均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或需要使用野生动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评奖,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的,应当把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和具备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

第四章  实验动物防疫

第十八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九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时,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或者人畜共患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技实验中心定期对我校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向学校主管部门举报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四川省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防止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实验动物及病原体流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发生流出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涉及动物实验伦理问题和物种安全的工作,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国际惯例。

第二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虐待实验动物;逐步开展动物实验替代、优化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对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应当采取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妥善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终审:中心管理员
【打印正文】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