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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3 11:02:08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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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学校关于开展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kjc.cdutcm.edu.cn/article.asp?id=2158)转发如下。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科政〔20165号)和《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我省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试点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川知发〔201724号)文件精神,为推进学校全面创新改革,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充分激发师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经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公布如下: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专利、著作权、版权等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属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为对职务发明人实施知识产权奖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采取三种模式:

(一) 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团队)通过约定权属或出资比例变更知识产权人的方式,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确权。

(二) 对正在申请中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团队)之间约定权属或出资比例变更知识产权申请人的方式,对正在申请中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确权。

(三) 对新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团队)之间,通过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对新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

第三条 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可约定按不低于28的比例共享知识产权。

(一) 学校既有知识产权,可由职务发明人提出奖励申请,经过审查,由学校科技处出具知识产权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委将知识产权由学校所有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变更所需的费用由职务发明人承担。

(二) 对于学校已经提出的处于审查中的知识产权申请,可由职务发明人提出奖励申请,经过审查,学校与其签订奖励协议,由学校科技处出具知识产权申请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将知识产权申请由学校单独申请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申请,变更所需的费用由职务发明人承担。

(三) 对于新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职务发明人可以选择是否与学校共同申请专利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选择与学校共同申请的,经过审查,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奖励协议后共同申请。委托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学校享有知识产权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高校院所与职务发明人共同申请该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和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一) 学校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二) 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学校的权益价格必须大于高校院所投入该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及奖励的费用;采用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挂牌价和起拍价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投入该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及奖励的费用,以最终成交价格作为科技成果的定价。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定价的实施流程:

(一) 采取协议定价的,基本模式为:“谈判组议价、公示、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具体流程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聘请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或相关技术专家、成果发明人共同组成谈判组代表学校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拟交易价格,拟交易价格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无异议后拟交易价格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代表高校院所与受让方签订正式合同。

(二) 采取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的,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技术交易市场签订委托协议,提供挂牌所需文件资料,确定交易价格后,由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受让方签订正式合同。

第六条 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享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和相关成本后,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照各自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比例进行分配。学校获得的收益部分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果发明人不再分配该部分收益。

第七条 本方案由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生效,有效期2年。

                                       科研与研究生科

                                        201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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