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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院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0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暂住人口管理,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系指:非成都市户口,年满十六周岁,由学校安排在我校居住三曰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 劳务团体、建筑装修施工人员;

(二) 受聘来校临时工作人员;

(三) 在校内承包、经营商业、服务业人员;

口未迁入学校的在校生纳入暂住人管理;

其他相关人员。

学校对外经营的宾馆、饭店等的客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对校内暂住人口实行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和“谁用工,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

第五条  校内暂住人口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申报暂住登记和领暂住证制度。

第六条  各类暂住人应在进前,经所在部门或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由部门指定专人在三日内报学校保卫处进统一管理。

在校学生只纳入暂住登记管理,不领暂住证。

第七条  对来报暂住登记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向其提供居住、经营场所。

第八条  拟在学校暂住30(含)以上者,应在报皙住人口登记的同时领暂住证。

外聘临时工需要申请暂住的,由用工单位登记册并由用工单位领导审批后,到保卫处备案并办理暂住手续和出入证明。

第九条  各劳务团体应指定专人将需要申请暂住劳务人员登记造册,由用工部门指定专人报保卫处备案,集体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条  暂住证有效期参照申报暂住时问确定,最长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提前三个工作办理证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需要变更登记项的,应及时失、补办。暂住人离开学校,主管部门、用工单位应提前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暂住人登记和退还临时证件手续,保卫处开具出门证明

第十一条  暂住人口应当随身携带暂住证等有关证件,有关部门险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协同属地公安机关管理校内暂住人口,负贲暂住人口登记及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暂住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主动申办暂住手续和出入证明,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妥善保管证件,接受公安依卫部门的查验,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检举揭发各类违法犯罪治动。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进修、培训、助学等各类成人教育班、培训班,必须经学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举办各类进修、培训、助学班的单位和聘雇暂住人口的单位及个体承包户,应当与学校保卫处签订治安贲任书,鹿行以下义务并承担相应贲任:

(一) 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

(二) 各部门单位负责监督、限定暂住人口的活动范围。不得招收、聘雇无合法身份证明,不桉规定办理暂住手续的人员;

(三) 及时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定期向学校保卫处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及管理惜况;

(四)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本单位暂住人员情况的调查;

(五) 指定专人协助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六)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治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个人接纳外来人员到学校暂住,应桉有关规定到属地派出所或学校保卫处为接纳的外来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按规定办理暂住证,当事教职工对其负贲。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房屋出租给无皙住证、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居住或经营。

第十八条  暂住人口不得随意改变承租学校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承租学校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和影响学校环境、学校秩序的活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暂住人口不得将承租学校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暂住人口的法制、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定期审核校内暂住人口变动惜况,经常对校内暂住人口工作、学习、居住处进行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终审: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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